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学校按国家计划招收录取的新生,入学必须持本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经批准或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应接受学校复查。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由学校报请武汉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入学资格,学籍退回原籍。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报到、注册上课。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必须提出正当理由,出具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缓期注册,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五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班主任、任课教师的管理。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如盗窃抢劫、打架斗殴等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即勒令退学。
第七条 对因打架斗殴等严重违纪行为而受处分的学生,学校将在助学金评定发放、学期评优评先等方面取消其资格。
第八条 为了严肃课堂纪律,对在课堂上表现恶劣,学习态度极不端正,严重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的学生,经学校批准,给予试读一个月。在试读期间,该生如仍不悔改,勒令其退学。
第九条 学生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需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事后补假无效(生病或者紧急事故除外)。考试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如需请假须有证明材料并经家长签字,手续不全者按旷考论处。
第十条 学生因故迟到、早退应向任课教师说明原因,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进入教室。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 2次作旷课1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 班主任对有旷课行为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并通知家长。对学生累计旷课达8学时者,令其作书面检讨;旷课达16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达24学时者, 给予记过处分;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72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以上各项处分,均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将给予纪律处分, 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执行,并将有关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都要经考核评定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按百分制,采用结构总评,即平时成绩和期中成绩各占30%,期末成绩占40%。平时成绩由课堂测验、作业、出勤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试成绩以 60分为及格。
第十五条 体育课的成绩,要把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
第十七条 擅自缺考,该课程以零分计。考试作弊,应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记录考勤。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时应予以休学:
1、因病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停课治疗占一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以及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跟原班学习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休学期间停发的助学补助。
2、在校理论学习期间,应征参军入伍,本人及家长希望保留学籍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学生申请休学须持休学的有关证明和申请报告,向学校提出申请,家长和班主任签署意见,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休学期间的学费按学校规定缴纳;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到校上课、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能有违法乱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的前一个月应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和相关证明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
第六章 升学、退学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准予升学。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
2、经医疗单位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传染性疾病以及病(伤)情严重不能坚持学习又难以在短期内治愈者;
3、学生每学年有五门考试科目不及格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7天,累计旷课15天以上者;
4、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不得报考其他同类学校。一经发现,取消学籍;
5、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缺课超过总学时的1/3者;
6、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认为不能继续学习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8、学生退学需家长同意,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退学时应交回学生证,取消学籍,不得再复学;按照上述规定作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因特殊情况必须转到外地的学生,应先向学校提出申请,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并征得转入地区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证明和入学手续。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德、智、体和实习劳动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表扬、记功和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并向全校公布,表扬奖励的有关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处分学生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后执行,其中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将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力求调查清楚,工作细致,教育挽救、慎重处分;对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帮助后确有显著进步改进者,可撤销处分。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考核成绩合格,且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受过留校察看处分尚未撤销者,不准毕业,不发毕业证书,在离校一年内确有显著转变者经本人申请、工作单位证明,学校批准可撤销处分,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因特殊原因或身体状况不能参加工作者,需提供证明材料,经校长批准后,允许保留学籍一年,病愈后由学校同有关部门联系,酌情安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